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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03號陳德勝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花院胤家申112家親聲103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德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馨儀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