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玉簡字第000014號羅德隆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花簡胤民良113玉簡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德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玉簡字第1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德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該當事人羅德隆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