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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30號陳毅即林芳松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花院胤民巳112原簡上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毅即林芳松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該當事人陳毅即林芳松之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
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