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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42號郭晏博之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3司票第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號本票裁定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郭晏博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本
票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
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