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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083號金凱傑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花簡胤民彥113花小字第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凱傑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花小字第8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金凱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金凱傑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四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丁瑞玲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