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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78號傅玉盛即傅金富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玉盛即傅金富之併案函1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113司執廉字第48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玉盛即傅金富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傅玉盛即傅金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