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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16號潘世文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潘世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被告潘世文等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