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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142號陳怡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花簡胤民高113花小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小字第142號原告高鴻恩與被告陳怡方間清償借款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陳怡方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3時0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