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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0號彭金水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拍第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彭金水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2項、第150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