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0號彭金水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拍第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彭金水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2項、第150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