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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22號王浩宇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浩宇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3年度聲字第22號被告王浩宇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3 月2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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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聲22 (2)pdf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