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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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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47號羅志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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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花院胤家宜112婚4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志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志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呂姿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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