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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47號羅志明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花院胤家宜112婚4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志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志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呂姿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