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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181號劉維元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花簡胤民高113花小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小字第181號原告方連華與被告劉維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劉維元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三法
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