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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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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原小字第000021號李皓文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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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原小字第2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皓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李皓文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承芳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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