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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000093號葉春聯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葉春聯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原易字第93號被告葉春聯等妨害公務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刑事
第六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丁妤柔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