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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09號禹介民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公示送達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禹介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禹介民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彭錦明
送達代收人 楊宗憲
相 對 人 禹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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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司聲9pdf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