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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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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17號陳志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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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志強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3年度毒聲字第17號被告陳志強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01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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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毒聲17pdf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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