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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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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233號黃子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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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花簡胤民高113花小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小字第233號原告黃子霖與被告韓文琴即元泰米行、林瑞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並請原告應提出證物原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黃子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三法

             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原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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