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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2號林宏諭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花院胤民寅113訴字第1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宏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2號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林宏諭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政良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