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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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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2號林宏諭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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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花院胤民寅113訴字第1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宏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2號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林宏諭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政良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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