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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胡裕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花院胤民巳113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裕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胡裕誠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