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胡裕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花院胤民巳113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裕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胡裕誠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