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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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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4373號徐再金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再金之2拍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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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112司執廉字第14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再金之2拍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73號債權人林泰銘與債務人潘麗華、
張智新、張智宗、張曉雯、張耀欽、張耀東、張耀章、張美珠、張美英、
鄭洪嘉子、陳徐再端、徐再菜、徐再金、許素真、方許素梅、許芸甄(1060620出生)間
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
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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