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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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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18號梁守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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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花院胤民卯112原簡上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守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梁守仁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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