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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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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199號林家興之開庭通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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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花簡胤民良113花小字第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花小字第199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家興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該當事人林家興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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