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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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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097號胡漪即胡家瑈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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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花簡胤民月113花小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漪即胡家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花小字第9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胡漪即胡家瑈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姿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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