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46號許玉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花院胤民卯112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玉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3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許玉菁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