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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11號吳天文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家宜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天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天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呂姿穎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