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48號潘婉玲、許溪源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花院胤家宜112家親聲14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婉玲、相對人許溪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潘婉玲、相對人許溪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呂姿穎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