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53號花亦如之民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3司聲字第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3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花亦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花亦如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王朝毅  
相 對 人 花亦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檔案下載

  • 113司聲53pdf
  • 發布日期:113-07-26
  • 更新日期:113-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