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失物招領公告(現金、提袋、印鑑等)

字型大小: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9月10日(星期四)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9月14日(星期一)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拾得Everrich提袋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9月14日(星期一)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拾得曾OO印鑑一枚。

  • 發布日期:109-09-14
  • 更新日期:109-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