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9月10日(星期四)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9月14日(星期一)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拾得Everrich提袋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9月14日(星期一)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拾得曾OO印鑑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