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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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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公告(眼鏡、手鍊、印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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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9月30日(星期五)在本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拾得林O生印鑑一枚。

二、拾得人於109年10月5日(星期一)在本院停車場,拾得手鍊一串。

三、拾得人於109年10月5日(星期一)在本院投標室,拾得眼鏡一副。

  • 發布日期:109-10-12
  • 更新日期:109-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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