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陳OO印鑑一枚。
三、拾得人於10910月30日(星期五)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徐OO印鑑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