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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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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公告(現金、印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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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陳OO印鑑一枚。

三、拾得人於10910月30日(星期五)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拾得徐OO印鑑一枚。

  • 發布日期:109-11-06
  • 更新日期:109-11-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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