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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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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於110年6月8日公告之防疫措施,其中第二點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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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於110年6月8日公告之防疫措施,其中第二點調整如下: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疾管署羅副署長一鈞於110年6月15日在立法院黨團協商,回應立法委員時之口頭報告【指揮中心所定「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所指「聚會」,並不包含各級法院的開庭,即各級法院在落實實聯制、佩戴口罩、量測體溫、保持社交距離、設置隔板或梅花座、人員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可維持開庭等公務運作。】

       爰調整本院防疫措施第二點為『二、應例外開庭之案件,將另行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除經審判長同意外,以法院通知的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始得進入法庭,若有家屬陪同之必要,應以1人為限。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規定,除於法庭活動區設置隔板外,其餘席位(包括旁聽席、延伸法庭等)均採1.5公尺社交距離及梅花座。法庭內人員並均應全程佩戴口罩。庭畢後本院並進行法庭空間消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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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院於110年6月8日公告之防疫措施,其中第二點調整如下:doc
  • 有關本院於110年6月8日公告之防疫措施,其中第二點調整如下:pdf
  • 發布日期:110-06-17
  • 更新日期:110-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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