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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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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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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卓憲章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由分社
111年3月31日
32,360元
R6742619
223-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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