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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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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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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
          之裁定內容有誤,依職權更正裁定之,應將更正裁定
          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事件,於民
          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內容有誤,依職權更正
          裁定之,應將更正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溪潭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之支票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支票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2月15日
38,000元
EB3102328
072015000091
002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4月15日
38,000元
EB3102329
072015000091
003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6月15日
38,000元
EB3102330
072015000091
004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38,000元
EB3102331
072015000091
005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10月15日
38,000元
EB3102332
072015000091
006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3月31日
18,000元
EB3102334
072015000091
007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6月30日
18,000元
EB3102335
072015000091
008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9月30日
18,000元
EB3102336
072015000091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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