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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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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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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全  
代 理 人 王富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2,573元
SV0574056
5850705007235
002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28日
1,680元
SV0574058
5850705007235
003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22,500元
SV0574053
5850705007235
004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29,295元
SV0574051
5850705007235
005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5,597元
SV0574055
5850705007235
006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39,412元
SV0574052
5850705007235
007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33,804元
SV0574057
5850705007235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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