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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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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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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榮華  
           送達代收人 簡燦賢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住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朱恆嬅
第一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許榮華
民國111年1月15日
新臺幣
420,000元
PB4567947
060981
002
住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朱恆嬅
第一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許榮華
民國111年1月20日
新臺幣
100,000元
PB4567919
060981
003
住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朱恆嬅
第一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許榮華
民國111年1月25日
新臺幣
250,000元
PB4567943
060981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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