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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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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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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邱宜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 台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陳玉村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自強分社
空白
112年4月30日
9,425元
6958452
1396-9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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