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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內容有誤,依職權更正裁定之,應將更正裁定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事件,於民 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內容有誤,依職權更正
裁定之,應將更正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鄭江文孝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編號001之帳號未記載,應更正帳號為「11-04247-5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