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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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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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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萬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騰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19日
24,150元
QY5437616
06239-8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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