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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游胡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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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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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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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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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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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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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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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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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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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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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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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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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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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NO 36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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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