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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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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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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梁美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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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司催70pdf
  • 發布日期:109-01-03
  • 更新日期:109-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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