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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
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如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__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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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催13pdf
- 發布日期:109-04-06
- 更新日期:109-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