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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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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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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
          裁定內容有誤,依職權更正裁定之,應將更正裁定公
          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事件,於民
          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內容有誤,依職權更正裁
          定之,應將更正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銀圜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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