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
                 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檔案下載

  • 110司催43pdf
  • 發布日期:110-08-09
  • 更新日期:110-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