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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 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亞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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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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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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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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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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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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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票 號 碼 |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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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蔡東裕 |
110年3月1日 |
無 |
4,000,000元 |
NO.72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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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 發布日期:110-11-05
- 更新日期:110-11-0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