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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之特色
什麼是家事事件
壹、因配偶、親子及其他家族成員間,因身份關係而起之權利義務糾紛,及其他關於家庭暴力
或兒少安置、提審等事件。家事事件之特色為:
一、調解前置
除丁類事件依當事人聲請方行調解外,家事事件採強制調解,原則皆須經法院調解方進
入訴訟或非訟程序。(家事調解專區)
二、不公開審理
為保障當事人隱私,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
三、合併審理
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非訟程序可合併審理,以擴大解決紛爭之功能。
四、職權探知主義
因家事事件公益性質較強,和一般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
五、程序監理人之設置
程序監理人為中立之第三人,代替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家事訴訟(非訟)程序中,行使
其權利,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六、家事調查官之設置
為協助法院釐清調查特定事項之事實,家事事件法明定家事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
專業 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提出調查報告,
並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並作資源連結,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貳、家事事件原則由家事法庭依家事事件法處理,依程序可分為家事調解事件、家事非訟事
件、 家事訴訟事件、履行確保及執行事件,而按其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分為甲、
乙、丙、丁、戊五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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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