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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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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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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區及民事暨花蓮簡易庭設有閱卷室,受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燒錄,複製電子卷證等光碟之燒錄。 

一、得聲請閱卷、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3、特別代理人。
4、程序監理人。
5、參加人。
6、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7、上訴或抗告二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受任人聲請閱卷者,閱卷室人員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
2、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
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
12、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13、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14、上訴或抗告二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第1、3、7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電子掃描、抄錄、攜出。

三、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狀。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限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

(二)傳真聲請:

本院區閱卷室傳真:03-822-5562
民事暨花蓮簡易庭傳真:03-822-6739

(三)閱卷室聯繫電話:

本院院區:03-822-5144轉224
民事暨花蓮簡易庭:03-823-3422轉926

(四)電子信箱聲請:

E-mail:

(五)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網頁:

司法院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

得聲請閱覽紙本卷宗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請先與書記官確認資料庫是否已有檔案)。
聲請電子卷證於線上繳費後,得由法院郵寄至指定地址。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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