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依據

字型大小:

一、依據司法院101年10月8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28460號函指定本院自102年1月1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

  • 民事事件: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 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由)及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由原住民專股審理。另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專業法庭(股)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聲請由原住民專業股審理。

  • 刑事案件: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不論何種犯罪類型,均由原住民族專業股審理。

二、本院民、刑事庭已分別成立4專股及3專庭辦理具原住民身分之案件。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