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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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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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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審酌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並考量尊重原住民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本院自102年1月1日起經司法院指定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為落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及促進訴訟順利進行,就有傳譯需求者,並提供特約通譯名冊,供法官、書記官查詢及參考選用。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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