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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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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解、調解、撤回之日起3個月內
  2. 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3. 收到法院退費通知函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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