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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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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止或終結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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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責裁定
(1)原則: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為免責裁定(消債條例第132條)
(2)例外:得為免責之裁定
a.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由情節輕微者((消債條例第135條)
b.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仍繼續清償使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消債條例第141條)
c.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仍然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償額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消債條例第142條)

2、不免責裁定
(1)對於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其償債比例過低(消債條例第133條)
(2)債務人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或有故意規避債務之不誠實、投機或違法行為(消債條例第134條)

3、撤銷免責裁定:自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不依不正方法受免責者(消債條例第139條)

4、申請債務清算之效果: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消債條例第137條)

5、復權:(消債條例第145條)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1)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2)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3)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七條或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4)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清算終止或終結後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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